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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访谈

单   位: 汤原县医保局
主   题: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嘉   宾: 医保局副局长王雁冰
时   间: 2025-03-14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大家好!这里是汤原县政府网站政务访谈。今天,我们请来了县医保局副局长王雁冰同志,跟大家解读一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欢迎您。


嘉宾:大家好。

主持人:王局长,那么请您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的出台背景。

嘉宾: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多、链条长、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监管形势较为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制定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处罚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要求,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及规范保障,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解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主持人:可以说《条例》的出台在医保法治化道路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条例》的总体框架是什么?

嘉宾:《条例》共分五章50条,包括: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持人:能给我们讲一讲《条例》的主要内容吗?

嘉宾:《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对各相关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主要在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管措施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个人明确了违法行为责任,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重点行为和与之对应的惩戒措施,也是《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是针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是针对定点医药机构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罚款;对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限制从业、处分。(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三是针对个人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