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政办发〔2017〕32号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汤原县易地调动领导干部
周转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汤原县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汤原县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易地调动干部周转住房问题,加强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通知》(厅字〔2013〕1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15〕5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13〕344号)做法以及有关文件的政策,结合我县易地调动干部周转住房需求和管理现状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因组织需要,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易地调动,并由组织部门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系统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由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调任到上述机关任(挂)职处级、副处级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周转住房,是为了解决在新工作地无房的调动干部工作和生活需要,由政府筹集,按规定租金标准提供给调动干部在职期间租住、不得由个人买卖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周转住房管理部门,是指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周转住房管理和分配(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第二章 周转住房的筹集
第五条 周转住房以成套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符合交通便利、配套齐全、方便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六条 周转住房原则上以相对集中的方式由政府进行筹集,便于开展管理、服务、保障工作。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从腾退、清理的公有住房中筹集;
(二)政府回购已售公有住房或将不可售公有住房用作周转住房;
(三)清理超标准办公用房后可改造用于周转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买、置换的住房;
(五)政府回购公租房或通过市场统一租赁的住房;
(六)经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七条 管理部门筹集的周转住房,产权归属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章 周转住房的标准和租金
第八条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黑房改字〔1993〕2号)和周转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功能定位。副处级干部周转住房使用面积7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周转住房使用面积80平方米。住房使用面积实际控制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0平方米。对《汤原县易地调动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下发前,已使用的现有周转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30%的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周转住房由管理部门负责简单装修,按照节俭实用、拎包入住、满足基本需求的要求配置家具、卧具、餐具、电器等必备的设备设施,器具和电器的配置应为国产品牌,不得配备高档备品。
第十条 周转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物业费、家具电器成本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公有住房的租金水平,经财政、物价核定执行。租金由居住干部个人按照租住协议约定形式向管理部门缴纳。
第十一条 租金收入属于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作为周转住房租金收入主体,按照财政规定向缴款人提供非税票据。租金收入用于住房的管理、维修和家具、器具、电器购置及物业费等费用。
第四章 周转住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调动干部本人和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未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在新工作地获得产权住房,也未承租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有住房、当地保障性住房、军队住房等)的,可向新工作地管理部门申请周转住房。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根据调动干部的住房实际需求,提出周转住房申请,管理部门对其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在符合住房面积、配置标准下,管理部门予以批准,并与调动干部签订房屋租住协议后安排入住。
第五章 周转住房的管理
第十四条 调动干部周转住房的管理,遵循“厉行节约、统一管理、定向共给、只租不售、满足需求、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部位和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周转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周转住房的入住人员应合理使用并有责任维护屋内相关设备和设施,不得自行变更房间结构。
第十七条 周转住房的采暖、物业、电梯等项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由管理部门向财政申请并纳入年度预算。个人居住产生的水、电、燃气、数字电视、非办公电话和宽带等费用,由个人缴纳。
第十八条 调动干部要如实反映原住房情况,不得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住房。
第六章 周转住房的腾退
第十九条 调动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周转住房:
(一)调离周转住房所在工作地;
(二)调动干部在周转住房所在工作地退休;
(三)调动干部或其家庭成员在工作地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了产权住房或者承租了保障性住房;
(四)因辞职、免职、撤职、开除等原因不继续担任公职。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调动干部未能在6个月内腾退周转住房的,经批准可以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房租按原租金的2倍收取。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领导干部多占住房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