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孙惠继承公告(第2023051号)
继承人孙惠因继承被继承人谭纪生(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公证书、继承协议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谭纪生(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61.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汤房权证字第2009001098号。
被继承人谭纪生(产权人)于2023年1月16日去世,谭纪生(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孙惠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谭熠辉)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孙惠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孙惠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二、李洪野继承公告(第2023052号)
继承人李洪野因继承被继承人李久良(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李久良(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香兰镇,面积为14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汤房权证香兰镇字第008225号。
被继承人李久良(产权人)于2023年1月5日去世,李久良(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李洪野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刘丽君、李紫薇)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李洪野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李洪野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三、谭英继承公告(第2023053号)
继承人谭英因继承被继承人谭雪明(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谭雪明(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81.7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汤房权证字第2010002324号。
被继承人谭雪明(产权人)于2022年10月6日去世,谭雪明(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谭英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战桂芬)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谭英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谭英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四、赵鹏继承公告(第2023054号)
继承人赵鹏因继承被继承人赵庆林(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赵庆林(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88.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房权证汤原镇字第000011386号。
被继承人赵庆林(产权人)于2023年1月17日去世,赵庆林(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赵鹏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郭公礼、赵飞、赵丽)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赵鹏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赵鹏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五、贺会民继承公告(第2023055号)
继承人贺会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贺继兴(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贺继兴(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香兰农场,面积为80.1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汤房权证香兰镇字第007427号。
被继承人贺继兴(产权人)于2021年9月8日去世,贺继兴(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贺会民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贺艳秋、贺会新、贺会平)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贺会民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贺会民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六、刘学国继承公告(第2023056号)
继承人刘学国因继承被继承人刘岳(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刘岳(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117.8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汤房权证字第2015000211号。
被继承人刘岳(产权人)于2023年2月25日去世,刘岳(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刘学国一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刘学国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刘学国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七、贾宝利继承公告(第2023057号)
继承人贾宝利因继承被继承人贾本芳(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贾本芳(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胜利乡,面积为11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无。
被继承人贾本芳(产权人)于2023年3月1日去世,贾本芳(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贾宝利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贾亚丽、贾美丽、贾艳丽)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贾宝利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贾宝利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八、陈正云继承公告(第2023058号)
继承人陈正云因继承被继承人周兴亚(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周兴亚(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102.0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房权证汤原镇字第0002706号。
被继承人周兴亚(产权人)于2007年6月29日去世,周兴亚(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陈正云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周加利)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陈正云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陈正云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