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环罚〔2024〕汤原04号
当事人名称: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集团梧桐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生态景观护砌1.05km项目)
法定代表人: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726888****
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军川街北5幢2号
我局于 2024 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集团梧桐河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生态景观护砌1.05km项目)建设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据内容:公司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公司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乙方公司信息)
4.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宝泉岭农场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甲方公司信息)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项目正在建设)
7.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改正态度积极)
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9.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公司授权委托信息)
10.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宝泉岭农场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项目总投资额信息)
1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
12.全国个体私营经营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规模为小型企业)
1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采取补救措施,已委托办理环评审批)
14.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
15.电子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提供时间:2024年11月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汤原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事先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裁量结果,情节: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除陆地石油开采、陆地天然气开采、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印刷、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陆万元整(¥60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