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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告第2025001号、第2025002号、 第2025003号、第2025004号、第2025005号

来源: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2-19 09:05

一、于秋丽继承公告(第2025001号)

继承人于秋丽因继承被继承人于景才(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全体继承人名单、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于景才(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42.1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房权证汤原镇字第000015870号。

被继承人于景才(产权人)于2016年4月18日去世,于景才(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于秋丽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于秋红、WI CHYUSSANG)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于秋丽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于秋丽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3月11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二、刘瑞波继承公告(第2025002号)

继承人刘瑞波因继承被继承人周凤伦(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全体继承人名单、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周凤伦(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太平川乡,面积为5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房证字第1647号。

被继承人周凤伦(产权人)于2005年6月9日去世,周凤伦(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刘瑞波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周桂花、周磊、周婷)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刘瑞波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刘瑞波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3月11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三、李桂芹继承公告(第2025003号)

继承人李桂芹因继承被继承人于勇(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全体继承人名单、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于勇(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太平川乡,面积为35.0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村房权证汤太字第6-07-1303号。

被继承人于勇(产权人)于2016年5月19日去世,于勇(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李桂芹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于博洋)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李桂芹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李桂芹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3月11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四、李桂芹继承公告(第2025004号)

继承人李桂芹因继承被继承人于勇(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全体继承人名单、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于勇(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太平川乡,面积为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村房权证汤太字第6-07-1251号。

被继承人于勇(产权人)于2016年5月19日去世,于勇(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李桂芹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于博洋)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李桂芹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李桂芹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3月11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五、吴桂娟继承公告(第2025005号)

继承人吴桂娟因继承被继承人李久伟(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全体继承人名单、遗产管理人声明书、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李久伟(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78.5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8)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5572号。

被继承人李久伟(产权人)于2024年11月17日去世,李久伟(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由吴桂娟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李东泽)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吴桂娟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吴桂娟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3月11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19日

 

监审:李泓达

审核:刘宪诚

编辑:王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