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庆红继承公告(第2025032号)
继承人刘庆红因继承被继承人刘富(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刘富(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70.5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无,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刘富与其配偶刘凤琴(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刘富(产权人)于2021年3月1日去世,刘富(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刘富与其配偶刘凤琴(已去世)的遗产部分由刘庆红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刘庆兰、刘庆敏、刘庆娣)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刘庆红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刘庆红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二、佟振江继承公告(第2025033号)
继承人佟振江因继承被继承人佟文义(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佟文义(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67.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1673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佟文义与其配偶王国芹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佟文义(产权人)于1997年11月27日去世,佟文义(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佟文义的遗产部分由佟振江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王国芹)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佟振江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佟振江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三、于洪臣继承公告(第2025034号)
继承人于洪臣因继承被继承人于成贵(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于成贵(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香兰镇,面积为11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970081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于成贵与其配偶曹淑杰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于成贵(产权人)于2024年3月25日去世,于成贵(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于成贵的遗产部分由于洪臣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曹淑杰、于红春、于洪斌、于红秋、于洪艳)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于洪臣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佟振江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四、于海萍继承公告(第2025035号)
继承人于海萍因继承被继承人于成波(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于成波(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35.3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7)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1855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于成波与其配偶曲立君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于成波(产权人)于2019年6月4日去世,于成波(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于成波的遗产部分由于海萍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曲立君、于海英)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于海萍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于海萍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五、朱斌继承公告(第2025036号)
继承人朱斌因继承被继承人朱凤君(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朱凤君(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11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0011895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朱凤君与其配偶何桂芬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朱凤君(产权人)于2023年1月4日去世,朱凤君(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朱凤君的遗产部分由朱斌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何桂芬、朱岩)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朱斌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朱斌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六、董喜龙继承公告(第2025037号)
继承人董喜龙因继承被继承人董勤发(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董勤发(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香兰镇,面积为8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20)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4006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董勤发与其配偶佟维霞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董勤发(产权人)于2024年8月4日去世,董勤发(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董勤发的遗产部分由董喜龙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佟维霞)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董喜龙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董喜龙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七、杨占武继承公告(第2025038号)
继承人杨占武因继承被继承人张义芬(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张义芬(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57.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1016006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张义芬的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张义芬(产权人)于2021年3月7日去世,张义芬(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张义芬的遗产部分由杨占武一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杨占武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杨占武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25日
监审:李泓达
审核:刘宪诚
编辑: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