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姜红、姜春、姜秋继承公告(第2025046号)
继承人姜红、姜春、姜秋因继承被继承人姜凤玉(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姜凤玉(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无,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姜凤玉与其配偶姜玉花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姜凤玉(产权人)于2023年11月9日去世,姜凤玉(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姜凤玉的遗产由姜红、姜春、姜秋三人共同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姜玉花)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姜红、姜春、姜秋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姜红、姜春、姜秋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20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二、姜滨继承公告(第2025047号)
继承人姜滨因继承被继承人姜凤田(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姜凤田(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9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无,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姜凤田与其配偶代淑云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姜凤田(产权人)于2024年7月15日去世,姜凤田(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姜凤田的遗产由姜滨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代淑云、姜海艳、姜海丽、姜海君)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姜滨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姜滨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20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三、王淑贤继承公告(第2025048号)
继承人王淑贤因继承被继承人王玉田(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王玉田(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73.2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009000430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王玉田与其配偶王淑贤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王玉田(产权人)于2019年10月21日去世,王玉田(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王玉田的遗产由王淑贤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王小强)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王淑贤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王淑贤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20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四、孙淑梅继承公告(第2025049号)
继承人孙淑梅因继承被继承人孙加营(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孙加营(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永发乡,面积为75.4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YFHF0256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孙加营与其配偶胡敬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孙加营(产权人)于2021年5月20日去世,孙加营(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孙加营的遗产由孙淑梅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胡敬兰、孙淑珍、孙淑芬、孙淑环)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孙淑梅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孙淑梅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20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五、胡敬兰继承公告(第2025050号)
继承人胡敬兰因继承被继承人孙加营(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孙加营(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永发乡,面积为16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YFHF0255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孙加营与其配偶胡敬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孙加营(产权人)于2021年5月20日去世,孙加营(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孙加营的遗产由胡敬兰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孙淑珍、孙淑芬、孙淑环、孙淑梅)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胡敬兰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胡敬兰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20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0月31日
监审:李泓达
审核:刘宪诚
编辑:高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