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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告第2026010号至第2026016号

日期:2026-02-25 09:39 来源:不动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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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金凤、周翠红、周翠英继承公告(第2026010号)

继承人张金凤、周翠红、周翠英因继承被继承人周新宝(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周新宝(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太平川乡,面积为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b-05-1209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周新宝与其配偶张金凤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周新宝(产权人)于2018年7月6日去世,周新宝(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周新宝的遗产由张金凤、周翠红、周翠英三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张金凤、周翠红、周翠英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张金凤、周翠红、周翠英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16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二、宋亚辉继承公告(第2026011号)

继承人宋亚辉因继承被继承人温志明(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温志明(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香兰镇,面积为9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301002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温志明与其配偶曲桂荣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温志明(产权人)于2021年1月26日去世,温志明(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温志明的遗产由宋亚辉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曲桂荣、温洪梅、温博然)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宋亚辉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宋亚辉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16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三、靳强继承公告(第2026012号)

继承人靳强因继承被继承人靳海涛(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户籍证明、户口本、离婚证、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靳海涛(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74.5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015001241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靳海涛的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靳海涛(产权人)于2024年11月18日去世,靳海涛(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靳海涛的遗产由靳强一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靳强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靳强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16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四、崔小安继承公告(第2026013号)

继承人崔小安因继承被继承人崔彬(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崔彬(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香兰镇,面积为112.1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970951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崔彬与其配偶王翠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崔彬(产权人)于2013年8月10日去世,崔彬(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崔彬的遗产由崔小安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王翠华、崔小平)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崔小安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崔小安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16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五、王庆峰继承公告(第2026014号)

继承人王庆峰因继承被继承人王瑞华(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王瑞华(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75.1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7)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2121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王瑞华的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王瑞华(产权人)于2025年12月21日去世,王瑞华(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王瑞华的遗产由王庆峰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王永丰)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王庆峰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王庆峰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16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六、张鑫、张岐继承公告(第2026015号)

继承人张鑫、张岐因继承被继承人张喜双(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张喜双(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香兰镇,面积为86.2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000327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张喜双与其配偶张丽华(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张喜双(产权人)于2023年11月24日去世,张喜双(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张喜双与其配偶张丽华(已去世)的遗产由张鑫、张岐二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刘淑英)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张鑫、张岐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张鑫、张岐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16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七、孟伯继承公告(第2026016号)

继承人孟伯因继承被继承人孟凡兴(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孟凡兴(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10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0006943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孟凡兴与其配偶姜敏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孟凡兴(产权人)于2021年3月4日去世,孟凡兴(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孟凡兴的遗产由孟伯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姜敏华、孟乐)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孟伯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孟伯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16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25日

监审:李泓达

审核:刘宪诚

编辑:牟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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