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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告第2026017号至第2026027号

日期:2026-03-27 09:27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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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艳芳继承公告(第2026017号)
继承人张艳芳因继承被继承人姜维岭(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姜维岭(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亮子河林场,面积为62.6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20)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6988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姜维岭与其配偶张艳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姜维岭(产权人)于2023年1月3日去世,姜维岭(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姜维岭的遗产由张艳芳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吴娥兰、姜丽娜、靳泽)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张艳芳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张艳芳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二、王丽昆继承公告(第2026018号)
继承人王丽昆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汉文(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王汉文(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90.1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000016130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王汉文与其配偶杨桂珍(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王汉文(产权人)于2021年10月31日去世,王汉文(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王汉文与其配偶杨桂珍的遗产由王丽昆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王晓东、王晓春、王丽娟)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王丽昆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王丽昆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三、唐广利继承公告(第2026019号)
继承人唐广利因继承被继承人齐宝国(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齐宝国(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57.4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8)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6463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齐宝国与其配偶唐广利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齐宝国(产权人)于2020年5月7日去世,齐宝国(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齐宝国的遗产由唐广利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齐媛媛、王艳华)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唐广利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唐广利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四、王井双继承公告(第2026020号)
继承人王井双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才(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王才(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香兰镇,面积为88.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21)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0497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王才的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王才(产权人)于2021年10月5日去世,王才(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王才的遗产由王井双一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王井双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王井双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五、李奎福继承公告(第2026021号)
继承人李奎福因继承被继承人李胜久(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李胜久(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太平川乡,面积为82.5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无,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李胜久与其配偶赵玉兰(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李胜久(产权人)于2024年5月20日去世,李胜久(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李胜久与其配偶赵玉兰(已去世)的遗产由李奎福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李奎生、李奎玉、李春花)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李奎福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李奎福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六、吴迪继承公告(第2026022号)
继承人吴迪因继承被继承人蒋玉香(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蒋玉香(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88.3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0006738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蒋玉香与其配偶吴宏发(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蒋玉香(产权人)于2015年5月26日去世,蒋玉香(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蒋玉香与其配偶吴宏发(已去世)的遗产由吴迪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吴越)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吴迪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吴迪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七、金顺英继承公告(第2026023号)
继承人金顺英因继承被继承人朴善姬(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朴善姬(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52.5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20)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2774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朴善姬的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朴善姬(产权人)于2025年3月5日去世,朴善姬(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朴善姬的遗产由金顺英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金顺琴)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金顺英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金顺英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八、朱淑英继承公告(第2026024号)
继承人朱淑英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永志(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王永志(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竹帘镇,面积为61.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7-271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王永志与其配偶朱淑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王永志(产权人)于2021年6月30日去世,王永志(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王永志的遗产由朱淑英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王志鑫、冯艳)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朱淑英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朱淑英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九、王淑英继承公告(第2026025号)
继承人王淑英因继承被继承人王付(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王付(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香兰镇,面积为2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21)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0997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王付的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王付(产权人)于2025年6月23日去世,王付(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王付的遗产由王淑英一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王淑英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王淑英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邢景丽继承公告(第2026026号)
继承人邢景丽因继承被继承人邢维新(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邢维新(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112.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561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邢维新与其配偶纪桂兰(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邢维新(产权人)于2000年10月17日去世,邢维新(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邢维新与其配偶纪桂兰(已去世)的遗产由邢景丽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邢景芝、邢景华)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邢景丽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邢景丽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一、崔君继承公告(第2026027号)
继承人崔君因继承被继承人于万福(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于万福(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吉祥乡,面积为6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无,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于万福与其配偶崔君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于万福(产权人)于2021年7月30日去世,于万福(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于万福的遗产由崔君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于洋)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崔君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崔君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27日
监审:李泓达
审核:刘宪诚
编辑:牟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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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刘宪诚

编辑:牟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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