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吉盛继承公告(第2026035号)
继承人苏吉盛因继承被继承人苏开彬(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苏开彬(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太平川乡,面积为12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20)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0575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苏开彬与其配偶代立群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苏开彬(产权人)于2022年9月20日去世,苏开彬(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苏开彬的遗产由苏吉盛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代立群、苏德生)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苏吉盛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苏吉盛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二、高金凤继承公告(第2026036号)
继承人高金凤因继承被继承人高忠生(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高忠生(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93.8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016000269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高忠生与其配偶刘凤英(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高忠生(产权人)于2021年5月21日去世,高忠生(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高忠生与其配偶刘凤英(已去世)的遗产由高金凤一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高金凤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高金凤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三、富银凤继承公告(第2026037号)
继承人富银凤因继承被继承人张利波(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张利波(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竹帘镇,面积为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6-1911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张利波与其配偶富金全(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张利波(产权人)于2020年2月7日去世,张利波(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张利波与其配偶富金全(已去世)的遗产由富银凤一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富银凤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富银凤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四、张宇继承公告(第2026038号)
继承人张宇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树林(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张树林(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50.6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012001393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张树林的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张树林(产权人)于2026年4月25日去世,张树林(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张树林的遗产由张宇一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张宇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张宇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五、张宇继承公告(第2026039号)
继承人张宇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树林(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张树林(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49.3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012001392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张树林的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张树林(产权人)于2026年4月25日去世,张树林(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张树林的遗产由张宇一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张宇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张宇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六、赵树林继承公告(第2026040号)
继承人赵树林因继承被继承人赵作臣(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赵作臣(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36.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0020134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赵作臣与其配偶赵秀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赵作臣(产权人)于2025年10月19日去世,赵作臣(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赵作臣的遗产由赵树林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赵秀华、赵树良、赵树忠)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赵树林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赵树林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七、张可心继承公告(第2026041号)
继承人张可心因继承被继承人李仁春(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李仁春(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香兰农场,面积为48.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002077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李仁春与其配偶冯桂兰(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李仁春(产权人)于2003年12月26日去世,李仁春(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李仁春与其配偶冯桂兰(已去世)的遗产由张可心一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张可心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张可心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八、苑鸣继承公告(第2026042号)
继承人苑鸣因继承被继承人苑庆君(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苑庆君(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86.4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010001464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苑庆君的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苑庆君(产权人)于2024年8月5日去世,苑庆君(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苑庆君的遗产由苑鸣一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苑鸣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苑鸣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九、刘力军继承公告(第2026043号)
继承人刘力军因继承被继承人刘跃忠(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刘跃忠(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52.7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013002817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刘跃忠与其配偶冯桂芝(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刘跃忠(产权人)于2026年2月5日去世,刘跃忠(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刘跃忠与其配偶冯桂芝(已去世)的遗产由刘力军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刘丽娟、刘丽梅)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刘力军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刘力军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耿立波继承公告(第2026044号)
继承人耿立波因继承被继承人耿万海(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耿万海(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香兰镇,面积为5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129203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耿万海与其配偶苏玉连(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耿万海(产权人)于2017年6月29日去世,耿万海(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耿万海与其配偶苏玉连(已去世)的遗产由耿立波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耿丽英、耿会荣、耿立民)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耿立波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耿立波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一、刘美华继承公告(第2026045号)
继承人刘美华因继承被继承人孙长久(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孙长久(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73.4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9)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5160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孙长久与其配偶刘美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孙长久(产权人)于2026年5月16日去世,孙长久(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孙长久的遗产由刘美华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孙柏军、孙美玲、那文波、那文良)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刘美华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刘美华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二、王永刚继承公告(第2026046号)
继承人王永刚因继承被继承人王锦全(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王锦全(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竹帘镇,面积为44.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7-271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王锦全与其配偶冯艳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王锦全(产权人)于2023年4月12日去世,王锦全(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王锦全的遗产由王永刚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冯艳、王永杰、王玉华)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王永刚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王永刚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6月12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25日
监审:李泓达
审核:刘宪诚
编辑:牟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