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淑凤继承公告(第2026055号)
继承人刘淑凤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桂香(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张桂香(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12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25)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12900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张桂香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张桂香(产权人)于2026年6月17日去世,张桂香(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张桂香的遗产由刘淑凤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刘淑霞、刘宝)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刘淑凤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刘淑凤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二、张桂华继承公告(第2026056号)
继承人张桂华因继承被继承人佟秀珍(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佟秀珍(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59.1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25)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9167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佟秀珍与其配偶张春山(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佟秀珍(产权人)于2026年6月20日去世,佟秀珍(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佟秀珍与其配偶张春山(已去世)的遗产由张桂华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张志军、张志学、张志有、张志义、张凤华)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张桂华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张桂华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三、车明全继承公告(第2026057号)
继承人车明全因继承被继承人车继胜(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车继胜(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86.3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571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车继胜与其配偶佟云兰(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车继胜(产权人)于2018年7月17日去世,车继胜(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车继胜与其配偶佟云兰(已去世)的遗产由车明全一人继承,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申请人车明全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车明全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四、宋益君继承公告(第2026058号)
继承人宋益君因继承被继承人宋世祥(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宋世祥(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竹帘镇,面积为127.7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1-012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宋世祥与其配偶王淑兰(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宋世祥(产权人)于2020年1月6日去世,宋世祥(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宋世祥与其配偶王淑兰(已去世)的遗产由宋益君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宋义娟、宋义丽、宋益岭)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宋益君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宋益君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五、韩东华继承公告(第2026059号)
继承人韩东华因继承被继承人富金梅(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富金梅(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竹帘镇,面积为6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4-136B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富金梅与其配偶韩青山(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富金梅(产权人)于2025年2月12日去世,富金梅(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富金梅与其配偶韩青山(已去世)的遗产由韩东华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韩凤琴、韩凤英)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韩东华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韩东华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六、初云宇继承公告(第2026060号)
继承人初云宇因继承被继承人初晓强(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初晓强(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59.7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010002717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初晓强与其配偶张桂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初晓强(产权人)于2018年8月31日去世,初晓强(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初晓强的遗产由初云宇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张桂英)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初云宇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初云宇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七、初云宇继承公告(第2026061号)
继承人初云宇因继承被继承人初晓强(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初晓强(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香兰镇,面积为4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6)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1473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初晓强与其配偶张桂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初晓强(产权人)于2018年8月31日去世,初晓强(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初晓强的遗产由初云宇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张桂英)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初云宇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初云宇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八、王亚丽继承公告(第2026062号)
继承人王亚丽因继承被继承人王志祥(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王志祥(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1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009001447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王志祥与其配偶张桂清(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王志祥(产权人)于2021年11月27日去世,王志祥(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王志祥与其配偶张桂清(已去世)的遗产由王亚丽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王亚杰、王亚娟)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王亚丽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王亚丽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九、侯春花继承公告(第2026063号)
继承人侯春花因继承被继承人侯万发(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侯万发(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81.2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01300535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侯万发与其配偶孙玉华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侯万发(产权人)于2026年5月31日去世,侯万发(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侯万发的遗产由侯春花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孙玉华、侯宝全)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侯春花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侯春花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王德辉继承公告(第2026064号)
继承人王德辉因继承被继承人王玉(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王玉(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竹帘镇,面积为11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20)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6568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王玉与其配偶姚桂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王玉(产权人)于2021年1月5日去世,王玉(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王玉的遗产由王德辉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姚桂英、王翠杰)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王德辉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王德辉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一、蔡长江继承公告(第2026065号)
继承人蔡长江因继承被继承人聂晶(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聂晶(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142.5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26)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2363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聂晶与其配偶蔡长江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聂晶(产权人)于2026年4月16日去世,聂晶(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聂晶的遗产由蔡长江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蔡琪琪、接凤芝)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蔡长江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蔡长江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二、蔡琪琪继承公告(第2026066号)
继承人蔡琪琪因继承被继承人聂晶(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聂晶(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162.1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24)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2017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聂晶与其配偶蔡长江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聂晶(产权人)于2026年4月16日去世,聂晶(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聂晶的遗产由蔡琪琪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蔡长江、接凤芝)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蔡琪琪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蔡琪琪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三、蔡琪琪继承公告(第2026067号)
继承人蔡琪琪因继承被继承人聂晶(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聂晶(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83.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000015382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聂晶的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聂晶(产权人)于2026年4月16日去世,聂晶(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聂晶的遗产由蔡琪琪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蔡长江、接凤芝)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蔡琪琪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蔡琪琪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四、韩秋菊继承公告(第2026068号)
继承人韩秋菊因继承被继承人韩丙林(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韩丙林(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71.1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012001716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韩丙林与其配偶周玉凤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韩丙林(产权人)于2026年7月16日去世,韩丙林(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韩丙林的遗产由韩秋菊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周玉凤、韩秋香)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韩秋菊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韩秋菊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五、王俊玲继承公告(第2026069号)
继承人王俊玲因继承被继承人朱玉书(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朱玉书(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61.5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9)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3145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朱玉书与其配偶王留善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朱玉书(产权人)于2021年12月10日去世,朱玉书(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朱玉书的遗产由王俊玲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王留善)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王俊玲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王俊玲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六、姜军继承公告(第2026070号)
继承人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姜国栋(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姜国栋(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47.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099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姜国栋与其配偶王淑珍(已去世)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姜国栋(产权人)于2012年5月28日去世,姜国栋(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10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姜国栋与其配偶王淑珍(已去世)的遗产由姜军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姜杰、姜霞、姜静)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姜军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姜军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十七、高明继承公告(第2026071号)
继承人高明因继承被继承人姚淑兰(产权人)的遗产,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协议、遗产管理人声明书、全体继承人名单、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等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姚淑兰(产权人)遗留有一处不动产:坐落汤原县汤原镇,面积为121.3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7)汤原县不动产权第0003428号,该不动产是被继承人姚淑兰与其配偶高尚国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姚淑兰(产权人)于2023年7月27日去世,姚淑兰(产权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该不动产的50%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姚淑兰的遗产由高明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高尚国、高芳)同意放弃继承权。
根据申请人高明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高明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汤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30日
监审:李泓达
审核:刘宪诚
编辑:牟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