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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鱼池清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汤原县鱼池清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汤原县鱼池清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鱼池清淤、修整、改造管理,制止以鱼池清淤、改造为名乱采乱挖、盗采砂石等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汤原县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工作意见》和《汤原县旱地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标准化管理。鱼池清淤、修整、改造必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有《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把关,其他的由鱼池经营者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审核把关,严格按照鱼池清淤标准,合理清淤。县自然资源局审批重点对鱼池清淤深度、开采量、清淤设备、上岸泥土处理、完成时限等做出明确要求。
第三条 实行统一管理。鱼池清淤上岸的砂石料禁止私自销售,必须交由砂石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置,否则按非法采砂进行查处。
第四条 实行严格管理。鱼池经营者不得擅自清淤采砂、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不得擅自建设看护房,对巡察发现、国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严加查处。
第五条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有农牧山场和企业废弃地的)要对辖区内鱼池清淤、修整、改造行为负主要监管责任,应纳入日程,建立巡查制度、报告制度。
第六条 落实村集体(或参照村集体管理的单位)的直接责任。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村级组织是鱼池清淤、修整、改造的直接责任人,对鱼池发包要履行村民代表议事程序,发包合同要明确鱼池保护事项,并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七条 落实鱼池经营者的使用责任。经营者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村集体组织应对有违反承包合同的经营者予以解除合约,将承包经营权收回,归村集体组织管理。
第八条 落实自然资源局的主管责任。组织实施鱼池管理的动态巡查工作,受理以鱼池清淤、修整、改造为名乱采乱挖举报、控告,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并将信息传送给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第九条 其他县直各部门所属农牧山场及企业鱼池的管理及责任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条 禁止在公路、铁路控制区内实施鱼池清淤作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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