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000000/2026001462
  •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义务教育阶段校车运行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汤政办规〔2023〕1号
  • 2023-04-10
  • 2023-04-10
  • 2023-04-10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义务教育阶段校车运行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0 11:03 来源: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汤原县义务教育阶段校车运行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汤原县义务教育阶段校车运行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校车安全运营管理,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1号),推进校车管理规范化、常态化,确保学生出行安全,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校车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内容

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校车进行校车运营补助、运营座位补助,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直补的方式,及时足额发放给校车经营主体,确保补助资金按时准确发放到位,保障校车安全平稳运营。

(一)补助对象

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经营主体。

(二)补助项目

1.运营补助。由县政府对校车经营主体给予运营补助,按照每台标准校车每年2万元标准发放(不单纯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经营主体不享受此项补助)。

2.运营座位补助。由县政府对校车经营主体给予运营座位补助,按照每台标准校车每座每年补助350元标准发放。

(三)补助方式

补助方式为每年发放一次,每年秋季学期结束时,由校车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县校车办综合审核合格后,由县教育局一次性发放给校车经营主体。

(四)补助条件

1.运营补助发放条件

(1)校车经营主体依法取得校车经营许可运行期间,要将依规取得的校车标牌放置在车辆规定位置,按要求配齐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2)校车经营主体在提供校车服务前,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3)按照规定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包括不限于以上设备),置于便于取用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同时,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有效记录校车行驶运营轨迹。

(4)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校车驾驶资格,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在运行前对校车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查验。不得在载有学生的情况下给车辆加油,不得在引擎未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在校车行驶中避开危险路段,按照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特殊天气、交通管制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除外。校车上下学生要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载有学生的校车要严格按照校车行驶的最高时速限速运行。校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将乘车学生带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经营主体、学生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5)随车照管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引导学生上下车,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饮酒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的情形,及时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维护校车行驶途中内秩序。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协助校车驾驶人在遇有突发状况时,确保学生安全。

2.运营座位补助发放条件

(1)按照运营补助发放条件,切实做好校车运行前各项准备、运行中各项运营工作及学生离车后的各项后续工作,保持车内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有序。

(2)校车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校车协议内乘车学生名单提供校车服务,严禁在校车运营中搭载非服务范围内任何无关人员。严禁出现超员、超载等妨碍行车安全的情形。严禁安排学生乘坐校车副驾驶位置。严禁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非停靠点中途下车。

3.校车运行补助实行“零违规、零违纪、零投诉”的办法,校车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即取消当年该校车以上两项运行补助

(1)在提供校车服务过程中发生主要责任的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亡的。

(2)校车运行过程中存在超员、超速等违规违法行为的。

(3)校车运行中存在超出校车运行方案现象,如私自接送非校车服务学校学生、改变运行路线等情况的。

(4)在校车运营中不配合所服务学校管理,有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校车档案材料混乱等违规情况的。

(5)上级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检查中发现并确认有其他影响校车安全运行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日常监管

(一)校车服务学校

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要求,依规对校车运营进行日常监督,监督校车合法运营。定期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学生交接制度手续,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校车经营主体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档案、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提供校车运行方案。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县教育局

与各校车服务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联合执法部门对各校车服务学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防止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审核校车运行方案是否合理,出具校车运行许可。

(三)县公安交警大队

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资格,发放校车标牌。查处打击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办理校车牌证和车辆过户、车辆检测、档案资料等工作。会同学校及运营企业做好对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

(四)县应急管理局

加强校车运营安全监管,参与较大校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县交通运输局

审核校车营运线路,加强对校车运营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强校车停靠点设施建设。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省、市出台校车运行补助相关政策文件,按照上级政策执行,此暂行办法即时废止。



关于《汤原县义务教育阶段校车运行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媒体采访)


相关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智能问答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