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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6-01-16 10:17 来源:交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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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要内容

汤原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分为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县交通运输局办公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    

汤原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类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为汤原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54-7652223;通信地址:汤原县汤原镇环城路西段交通运输局;邮政编码:154000;邮箱:tyxjtj1@163.com;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编排体系

县交通运输局信息编排体系包括索引号、分类、发布机构、成文日期、发布日期、名称、文号等内容,同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搜索和智能搜索两种查询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与前述主动公开机构相同。   

)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县政府信息公开。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汤原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址:https://www.tangyuan.gov.cn/government-information-publicity/ui/government-information-publicity?aid=leftNav7a),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书邮寄至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地址:汤原县汤原镇环城路西段交通运输局,邮编:154700)。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地址:汤原县汤原镇环城路西段交通运输局,邮编:154700)。

(二)申请处理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不符合答复条件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454-7635677。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本站意见箱内留言。

   
四、不予公开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六、不符合答复意见情况说明

答复意见一般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但如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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