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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6-02-02 14:22 来源: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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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要内容

汤原县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内容分为机构职能、政策文件、规划计划、行政执法、公示公告等类别。

(二)编排体系

汤原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编排体系包括索引号、分类、发布机构、成文日期、发布日期、名称、文号等内容,同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搜索和智能搜索两种查询方式。

(三)公开渠道

1.汤原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tangyuan.gov.cn/

2.汤原县人民政府公报。获取方式:可通过汤原县人民政府网站中《汤原县人民政府公报》栏目查阅。

3.“今日汤原”微信平台。微信号:jinritangyuan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汤原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

1.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汤原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址:https://www.tangyuan.gov.cn/government-information-publicity/ui/government-information-publicity?aid=leftNav7a),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书邮寄至汤原县林业和草原局(地址:汤原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邮编:154700)。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前往汤原县汤原县林业和草原局(地址:汤原县京抚路中段,邮编:154700),在工作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二)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以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汤原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承担推进、指导、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

办公地址:汤原县京抚路中段汤原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4-7652351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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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丛海涛

审核:朱宇

编辑:唐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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