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调整汤原农场供水价格的请示》(汤住建呈〔2024〕137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农垦森工行政职能移交和办社会职能改革督办意见》(黑建函〔2020〕413号)关于“将公益性服务与公共管理活动移交地方政府承担”的有关要求,2024年,汤原农场供水管线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实行市政供水。
鉴于同一区域内提供相同商品和相同服务价格的一致性、公平性和合理性。经研究,同意汤原农场供水价格按现行汤原县城市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水价格
(一)汤原农场供水价格执行黑价行〔2012〕262号、汤价发〔2016〕8号、汤价发〔2016〕10号等文件批复的标准及要求:居民生活类4.87元/立方米(水费每立方米3.2元、二次提水费每立方米0.87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元);非居民生活类7.87元/立方米(水费每立方米5.8元、二次提水费每立方米0.87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2元);特种行业类10.07元/立方米(水费每立方米8元、二次提水费每立方米0.87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2元)。
(二)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居民,其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3.97元(水费每立方米2.3元、二次提水费每立方米0.87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元)。
二、此次汤原农场供水价格调整实施前要向社会公布,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同时《汤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黑龙江省汤原农场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汤发改〔2022〕38号)文件废止。
汤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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