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关于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防汛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将全县防汛抗旱行政责任、防洪城市防汛行政责任和堤防、水库、排水排涝、山洪灾害防御责任、防汛值班电话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分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等防汛制度,建立健全防汛责任机制,严肃防汛纪律。各防汛单位和责任人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各项措施,全面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确保抢险救灾扎实有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各级防汛责任人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县防汛办、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454-7612759;
县水务局值班电话:0454-7624122。
2026年防汛责任人附件
监审:朱志勇
审核:苏盛军
编辑:张博权
黑公网安备 23082802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