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现行动物防疫行业监管规定,维护依法行政严肃性和行政许可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修订)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辖区存量《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专项清理核查工作。
经全面核查,我局此前依据已废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15号),为辖区独立肉类零售店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共计75份。目前,2002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已正式废止,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独立肉类零售店铺不属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法定核发范围。上述75份证照核发依据已失效,继续保留该行政许可资质不符合现行法治监管要求,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或者变更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之规定,为严格规范行政许可管理、依法履职纠错,我局拟依法撤回上述75份肉类销售主体所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拟撤回证照范围
本次拟撤回证照为我县辖区内独立肉类零售店铺所持、依据2002年旧版管理规定核发的75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体主体名单及证照信息详见附件。
二、公示期限及异议方式
本次公示期限为30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次撤回事项有异议,可持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有效佐证材料,向我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
三、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汤原县农业农村局法规股
联系人:王艳
联系电话:18545428532
四、后续处置说明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作出撤回行政许可的正式决定。自该决定生效之日起,本次涉及的75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废止,不再具备法定效力。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特此公示。
汤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3日
监审:郭铁
审核:蒋智坚
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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