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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水务局关于《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县级行洪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9-10 10:30 来源: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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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水务局关于《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县级行洪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河流恢复生命、让流域重现生机”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夯实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基础,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黑河办字〔2019〕4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湖划界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河办字〔2019〕45号)和省总河湖长令第2号制定。

二、目的意义

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更是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的重要抓手。

三、文件内容的重点

(一)河道管理范围

1、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依据设计洪水位划定,见附表)。

2、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松花江、汤旺河等十条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防迎水面不小于50米,背水面不小于30米。中小河流堤防迎水面不小于30米,背水面不小于20米;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线以外50米;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小型水库不小于100米,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挖筑鱼塘、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3)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4)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1、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松花江、汤旺河等十条主要江河堤防背水面不小于300米,其他江河堤防背水面不小于100米;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至分水岭。

2、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有关法律规定

(1).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秆植物;

(2)不准擅自在水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3)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4)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关联文件: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级行洪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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