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发预案的必要性
认真贯彻实施“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能够高效而有秩序地做好应急与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破坏性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制发预案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地震灾害分级的条件
根据发生地震的震级及其灾害程度,将地震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条件相同。
1、特别重大(一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或者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里氏7.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2、重大(二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里氏6.0级以上、7.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
3、较大(三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或者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里氏5.0级以上、 6.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
4、一般(四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里氏4.0级以上、5.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
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四、关于地震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地震灾情信息的及时收集、汇总和上报,是抗震救灾应急决策部署的重要依据。《预案》对地震灾情收集与报送工作予以强化,明确了我县灾害信息员队伍、所在地政府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灾情收集工作职责及要求,明确了县指挥部办公室地震灾情快速收集、分析研判、灾情续报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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