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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级行洪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汤政规〔2020〕4号
汤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县级行洪河道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县境内13条河流、1座水库、1处湖泊和11处灌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汤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一、河道管理范围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依据设计洪水位划定,见附表)。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松花江、汤旺河等10条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防迎水面不小于50米,背水面不小于30米。中小河流堤防迎水面不小于30米,背水面不小于20米;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线以外50米;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小型水库不小于100米,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挖筑鱼塘、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3.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4.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一)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
松花江、汤旺河等10条主要江河堤防背水面不小于300米,其他江河堤防背水面不小于100米;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至分水岭。
(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有关法律规定 。
1.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秆植物。
2.不准擅自在水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3.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4.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汤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6日
关联解读:汤原县水务局关于《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级行洪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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