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000000/2026001462
  • 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汤政规〔2021〕2号
  • 2021-04-09
  • 2021-04-15
  • 2021-04-09

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4-15 10:08 来源: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字号:

汤政规〔2021〕2号

汤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县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的规定,对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汤原县禁燃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禁燃区范围划定。II类禁燃区:汤原镇北至医卫胡同、西至建设街、南至友谊路、东至胜利街围成区域;北至京抚路、西至建设街、南至医卫胡同、东至逸夫街围成区域;北至京抚路、西至龙缘巷、南至医卫胡同、东至胜利街围成区域。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以下燃料: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现有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在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锅炉除外)。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汤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关联解读: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政策解读

原文下载



相关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智能问答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