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城市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燃区”。针对通告要求,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一、问:编制“禁燃区”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城市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为调整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省的新要求和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依法对我县进行禁燃区的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同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一类。
二、问: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告》主要内容包括:高污染燃料种类、禁燃区范围、禁燃区管理和其他事项。
1. 高污染燃料种类。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关于禁燃区划定范围。II类禁燃区:汤原镇北至医卫胡同、西至建设街、南至友谊路、东至胜利街围成区域;北至京抚路、西至建设街、南至医卫胡同、东至逸夫街围成区域;北至京抚路、西至龙缘巷、南至医卫胡同、东至胜利街围成区域。
3.关于禁燃区管理。2021年3月30日前,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生物质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我们鼓励使用。
《禁燃区》发布实施后,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或者未2021年3月30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各企事业单位的燃料设施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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