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1年印发的《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各乡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汤政发[2011])14号在执行的11年中,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政策的要求。为此结合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工作情况和未来乡镇发展建设的需要,汤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各乡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试行)》。为健全和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程序,规范各乡镇属地为主原则,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新的《意见》迫在眉睫。
二、政策制定的主要法规和文件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意见》。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共6条,适用于我县内及各乡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部过程。
第一部分,房屋征收符合汤原县规划要求。全县各乡镇一切征收、补偿、建设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年度规划、专项规划方可组织实施,征收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普查、制定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部分,各乡镇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确定及依据。县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各乡镇作为所管辖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部门,承担辖区内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加强乡镇规划建设,规范优化乡村地区行政区域设置,实施撤村并镇相关政策,以乡镇为单元的全域建设综合治理,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部分,法律法规依据。各乡镇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格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涉及到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征收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部分,征收补偿费用。每期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部分,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房屋征收应坚持安置先行原则,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在确定回迁房屋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方可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方可拆迁。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严禁暴力拆迁、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违法强制拆迁,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意见》中为什么实施撤村并镇?
撤村并镇这个工作是城镇化进程,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是撤村并镇并不是字面意思那样,把原有的村撤销了,直接合并到镇里,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落实,毕竟撤村并镇是为了发展,服务群众。撤村并居或合村并镇是指在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通过撤并搬迁或集中上楼等等形式将生态环境恶劣不具备发展条件的、自然灾害频发的、因重大项目需要整体搬迁以及人口严重流失的4类村庄整体搬迁达成“撤村并居”的目的。 通过“撤村并居”或者“合村并镇”,一方面不仅可以提升广大农民的居住环境及生活质量,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农村的耕地的“集约化”水平,在减少耕地资源浪费的同时,为农业生产规模化助力。
五、《意见》房屋征收回迁安置与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房屋征收补偿形式分为两种: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回迁安置过渡期限:6层以下不得超过18个月,7层以上17层以下不得超过24个月,18层以上不得超过30个月。
(一)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符合条件的毛坯楼房。
1、平房被征收人的安置办法
①平房回迁多层楼房。平房被征收人按有照房屋面积1:1回迁。上靠后超出面积部分按毛坯楼房销售价格购买。
选择在1层和5层住宅安置的,不交纳楼层差价;选择在2层和4层安置的,每平方米交纳100元楼层差价;选择在3层安置的,每平方米交纳150元楼层差价。
②平房回迁高层楼房。平房被征收人按有照房屋面积1:1回迁,上靠后被征收人应交纳高层楼房销售价格与政府购置楼房价格的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照销售价格购买,剩余面积部分按照原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③非住宅房屋回迁住宅楼房安置。产权证标明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置换多层楼房,互不找差价。
④临主要街路住宅回迁安置。有照房屋可以1:1回迁高层楼房和复式楼房互不找差价。
2、楼房被征收人的安置办法
楼房被征收人按有照房屋面积1:1回迁。回迁原楼层或相对应楼层的,不找楼层差价;回迁楼层发生变化的,互找楼层差价。
3、住宅从事营业房屋的安置办法
住宅用于营业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前已取得工商执照、按规定纳税、正在从事经营,在原房照面积基础上增加20%面积安置。
4、无照房屋的安置办法
建筑年限在2013年末以前(以卫星图为准)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符合住房标准,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经现场工作人员认定后给予补偿。无照房屋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①无照住宅安置办法。独立无照房屋可按房屋建筑面积2:1计算参照有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安置与补偿。接棚搭厦用于生活和居住的,按3:1计算,加入主房面积后上靠安置,不允许独立安置。
②临主街无照房屋安置办法。独立房屋和接棚搭厦回迁按3:1给予补偿。有营业执照正在经营的独立房屋按2:1给予补偿。
③公房处理给个人的无照房屋安置办法。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公房处理给个人的手续或相应的证明,由政府按原房屋面积安置补偿。
5、实际面积与房照面积不符房屋的安置办法
①房屋是一体的(不含自行加厚墙体和自接部分),属于建设10年以上的房改房或历史遗留问题房屋,超出房照面积部分按实际测量面积1:1补偿。
②用原房照申请的翻建、扩建的房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原房照没有收回的,由鹤立镇政府组织拆迁部门负责到办证机关查档,收回原房照交房产部门灭籍,按规划许可证面积1:1给予补偿。超出面积部分按3:1折合面积加入主房面积安置,在2013年末卫星图上没有的不予补偿。
6、附属物补偿办法
由具有财政厅备案资质的评估和测算机构测算后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价格给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①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用于营业,在征收前已取得工商执照、按规定纳税、正在从事经营,按房屋评估价格上浮20%给予补偿。
②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③临主要街路的有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上浮20%给予补偿。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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