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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耕作层剥离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驻汤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汤原县耕作层剥离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汤原县耕作层剥离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规范我县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储存、利用等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作层剥离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劣质地或其他耕地土壤改良、城市绿化等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县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交警队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县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负责审核《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方案》;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提请的免剥申请是否符合耕作层剥离利用免剥要求;负责组织建设单位耕作层剥离利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农场、森工管委会是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监管的责任主体,在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监管用地单位在施工前剥离、运输、堆放表土等相关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剥离后的土壤利用进行监督管理;汤原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负责对道路上运输土壤行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用地转用征收项目占用的耕地、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设施农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在项目建设占用前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耕地坡度大于25°或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严重污染、砂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经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认定,报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不实施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
第七条 坚持“农地农用、即剥即用、就近利用、妥善储存”原则。对剥离的土壤及时使用、降低损耗,储存要保证不流失、不造成安全隐患。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农业生产、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富余土壤可以用于绿化。
第八条 坚持“谁用地、谁承担,谁剥离、谁受益”原则。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制定《耕作层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县领导小组同意后批准实施。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推进实施部门负责实施;单独选址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建设占用耕地的,由村委会负责实施。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可不编制方案,填报《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审批表》,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直接实施剥离。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纳入项目用地成本,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承担。
第九条 实行严格管理。用地单位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耕作层剥离施工,抓好施工管理,确保剥离到位,由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能实施项目建设。剥离后的土壤禁止私自销售,由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使用。通过市场化有偿使用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持相关批准材料办理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集体土地耕作层剥离的土壤纳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交易。
黑土经营者应当持有黑土来源合法证明。不能提供黑土来源合法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运输黑土应当持有黑土来源合法证明。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农场、森工管委会,结合实际选择集中储存点,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储存点优先选择废弃地、建设用地及闲置土地,应尽量避离饮用水源、水工程保护范围,避让生态红线,严禁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第十一条 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单位(个人)在所在地乡(镇)政府的监督下实施表土剥离工作。要做好面积测绘、安全隐患、防洪排涝等工作。办理储存点临时用地手续,做好外围加固、管理房、告示牌、摄像头等建设,安排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储存土方量进行登记造册,严禁外来泥土混入堆放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农场、森工管委会组织监督本辖区内项目单位开展耕地保护、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纳入日程,建立巡查报告制度。
村集体、农场、森工和有关单位(含农牧山场及主管单位)对本辖区耕地保护、耕作层土壤保护利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未对耕作层土壤实施剥离的,
由自然资源局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非法出
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黑土来源合法证明运输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组织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工作,受理耕作层剥离事项举报、控告,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并将信息传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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