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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汤政办发〔2022〕9号
  • 2022-05-24
  • 2022-05-24
  • 2022-05-24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4 10:05 来源: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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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驻汤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汤原县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汤原县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按照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 号)、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2〕121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佳自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为扎实开展我县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加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和保护生态环境,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自然资源局、佳木斯市汤原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汤原县供电分公司组成,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苏民厚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王恒兼任,负责局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其他成员单位确定专职联络员。

三、责任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摸底金矿生产矿山和废弃矿井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开采金矿行为。

2.县公安局:负责严格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和氰化钠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盗采金矿及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

3.佳木斯市汤原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废弃金矿“洗洞”盗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违法行为,加强对废弃金矿“洗洞”问题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氰化钠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排查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开展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摸底排查及治理。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矿产资源法》对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6.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供电企业对金矿矿山企业违法采选用电行为进行查处。  

7.县水务局:结合河道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密切关注河道采金行为,坚决杜绝发生河道采金问题。

8.县林业和草原局:加强林地、草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杜绝采金破坏林地、草地的问题发生。

9.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汤原县供电分公司:对可能产生违法采矿行为用电的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四、工作目标

1.摸清底数,查清全县金矿生产矿山和废弃矿井基本情况;

2.集中有效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

3.严厉查处违法生产、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氰化钠和“洗洞”盗采金矿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严厉惩治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

5.封堵金矿废弃矿井,明确金矿矿山废弃矿井封堵责任主

体;

6.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彻底斩断金矿“洗洞”黑色产业链,防止“洗洞”盗采金矿行为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五、主要任务

(一)集中排查

1.排查金矿矿山矿井及隐患底数。查清全县金矿生产矿山和废弃矿井基本情况。废弃矿井,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保护地内退出矿山、正常关闭矿山和关闭矿山的废弃矿井数量,以及封堵情况、封堵责任主体、是否存在盗采问题,建立台账。

2.排查金矿“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

3.排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非法采选金矿用电行为等情况,建立台账。

4.排查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隐患问题和整改措施清单,实行“清单”制度,建立台账。

(二)集中整治

1.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集中力量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倒卖、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行为、用电行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收购和销售非法开采的金矿矿产品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及违法行为“保护伞”的,一追到底,一案三查,决不姑息。

2.对政策性关闭金矿、保护地内退出金矿、正常关闭金矿、金矿非法开采点存在的废弃矿井,要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对尚未进行封堵的废弃矿井,由治理责任人进行彻底封堵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关闭封堵措施整改不到位的,重新组织进行封堵,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排查发现的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问题要进行及时治理,整改到位并验收。

4.对排查发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修复治理问题,要落实整改治理义务人或责任人。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1.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非法流通。

2.严格金矿矿山关闭管理,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责任,将金矿“洗洞”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3.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动态巡查、监控等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六、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时间为一年,从2022年4月至2023年 3月底,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全面排查(2022年4月7日—7月15日)。组织收听收看全国和全省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印发实施方案,动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具体情况,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建立台账。并于7月5日前将第一阶段工作总结报县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督导检查(2022年7月16日—10月15日)。对第一阶段排查出来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问题,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治整改,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实施严厉打击,确保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对正常关闭金矿的废弃矿井,按照“谁开采、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履行封堵和生态修复治理义务;对政策性关闭、保护地内退出金矿的废弃矿井以及非法开采点,由约定的责任主体或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封堵并进行生态修复治理,发现一处封堵一处;要组织制定“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有明确违法主体的,应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县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专项整治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有效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不断走深走实。10月15日前将第二阶段工作总结报县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2022年10月16日—12月15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或非法开采行为没有处理到位的、或曾发生安全事故的、环境和安全问题突出的、问题没有整治到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进行再督导、再检查、挂牌督办。对短期内整治整改未到位的问题,纳入常态化管理,挂账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跟踪督办,直至整治整改到位,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于 12 月15日前将第三阶段工作总结报县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阶段:全面总结,建立机制(2022年12月16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2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总结报告报县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以问题为导向,在深入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闭环管理、矿山关闭及其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废弃矿井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治理等科学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防止“洗洞”盗采金矿行为反弹。县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形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按要求,向县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台账、资料。

七、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联合行动。“洗洞”盗采金矿行为涉及监管部门多,隐蔽性强、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污染环境,危害性大。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抽调政治思想强、执法业务精、工作作风正的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实施,统筹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联合行动,形成专项整治合力。

各乡镇、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农垦森工要按照《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汤政办发〔2018〕3号)文件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对本辖区内有无“洗洞”问题进行监管。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要落实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监管和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苏民厚担任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召集人,靠前指挥、建立机制、加强联合执法,统筹各部门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要推进落实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排查整治台账,对各部门排查的隐患问题整治进展情况,按月跟踪督办,整治整改到位一项销号一项,及时逐级向上报告情况。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积极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适当奖励。要建立快速反应联合执法机制,至少每一个月会商一次,每两个月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三)从严查处,注重实效。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突出联合检查和执法查处重点,发挥警示效力,对非法开采发生安全事故的、环境和安全问题突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以及金矿采选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进行重点关注,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从重从严从快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的反面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进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营造氛围,严肃问责。各专项联合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广泛深入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对“洗洞”盗采金矿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对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做好宣传,加大推广交流。强化监督问责,坚决防范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工作不力、禁而不止、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对内外勾结、受贿、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附件:1.汤原县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局际

联席会议成员

2.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时限表

原文下载.doc

附件2.xlsx

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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