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包容审慎精准监管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2〕41号)以及佳木斯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佳司通〔202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公布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就清单内容解读如下:
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四)《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0〕51号);
(五)《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2〕41号);
(六)《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佳司通〔2022〕5号);
(七)《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工作的通知》(汤司发〔2022〕9号)。
二、包容审慎适用原则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当客观、适度、合理。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三、适用范围
对纳入“四张清单”的行政执法事项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目前,我县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742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1111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498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共10项。
四、包容审慎中“四张清单”的定义
“四张清单”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是指根据各个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减少法定处罚种类、选择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说明
(一)“四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二)“四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各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三)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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