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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驻汤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汤原县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汤原县治理货运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县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货运源头治超和违法超限超载整治成果,持续有力地推进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和货源生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切实确保我县道路运输领域的安全、稳定,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黑交规〔2018〕1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持续深化推进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和行业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常态化打击各类货运车辆违法超载超限及擅自改装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罚款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流程,强化科技监管,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坚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督导检查,推动联合执法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
(二)坚持统筹部署、分类实施。统筹本县区域路网结构、公路超限检测站(临时治超点)布局、执法力量部署等因素,分类规范和强化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农村公路、货物运输(装载)源头等区域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节约行政资源。
(三)坚持依法履职、提升服务。切实推进依法规范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协作配合,严格规范检查和处罚行为。强化执法为民意识,坚持以规范为主、处罚为辅,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四)坚持科技推动、创新管理。坚持互联网思维和信用治超,加快完善技术监测设备,推进相关信息交换和共享,逐步实现自动识别和精准查纠,减少路面检查频次,从源头环节减少和杜绝不规范执法行为。
三、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重点要在国省干线公路、县乡农村公路、货物运输(装载)源头等区域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见附件1)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避免重复罚款。货源生产企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压实生产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和源头装载主体责任,切实规范货物源头装载行为,从源头遏制超载超限现象发生。
(一)定点联合执法。开展专项集中整治时,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派出执法人员进驻超限检测站(点)实行24小时联合执法。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要在临时治超站点选址上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公安机关可派出特警力量予以配合。
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时,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引导车辆驶入公路超限检测站(临时治超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对超载超限车辆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交通执法部门对擅自改装的营运车辆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流程见附件2)。公安、交通两部门应保证每班派驻执法人员各不少于4人,确保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公路超限检测站(临时治超点)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进行当场整改。违法行为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后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同时由交通运输部门将车辆违规信息通报至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交警部门,并请在该车年度审验(检验)时予以关注整改情况。货运车辆违法超载超限行为一律按照“一超四罚”制度执行,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二)流动联合执法。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联合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公安、交通部门每季度应当至少召开1—2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并完善工作计划,不定期开展联合流动检查。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区域,要加大联合流动执法频次,开展针对性查纠。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临时治超点)接受检查处罚;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临时治超点)较远的,应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临时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罚。流动联合执法人员引导车辆至公路超限检测站(临时治超点)后,按照定点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对寻衅滋事、堵塞车道、强行冲卡、“黄牛”保车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三)货运源头联合执法。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强化货源企业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货运车辆落户及审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机动车修理行业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从监管源头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四)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汇总并向交通运输部门通报货车超限超载处罚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汇总我县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对县域外执法部门抄送的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确保“一超四罚”落实到位。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联合行业管理部门建立重点企业、重点车辆、重点人员数据库,共同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载超限及擅自改装行为和相关主体信息汇总、报送工作,定期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组织机构
本项工作为常态化制度化工作,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正式启动。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我县货车非法改装和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
组 长:吕国鹏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胡连生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立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王 勇 县财政局局长
孔 霞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姜政委 县司法局局长
宫长旭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局长
薛永军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卢 迪 县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刘 刚 汤原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发勇 鹤立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泰佐 香兰镇人民政府镇长
周丹丹 竹帘镇人民政府镇长
权 一 汤旺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 宁 胜利乡人民政府乡长
宋俊儒 太平川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
马 丽 永发乡人民政府乡长
贺立峰 吉祥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 楠 振兴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子章 汤原农场社区管委会主任
姚 建 鹤立林区社区管委会主任
吕文月 梧桐河农场社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治理工作的具体协调联络、组织实施、情况数据汇总等。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局长胡连生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安排,并从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定期集中办公,建立相关联席工作制度。
五、责任分工
(一)县交通运输局。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临时治超点)的选址(租赁),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交警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负责对超载超限车辆实施称重检测并进行强制卸载,同时做好称重检测记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章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深入县域内国省干线公路附近钢铁、矿山、水泥、砂石、煤炭、粮食、木材、农资、建筑材料等货物集散地,重点对货源单位装载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防止源头上出现超限超载。建立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及时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对日常执法和联合执法中发现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或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实施处罚,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县公安局。加强货运车辆登记和检验管理,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建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组织警力与交运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负责引导车辆到指定公路超限检测站(临时治超点)进行检测,同时做好车辆检查记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和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临时治超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三)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对治超工作开展、治超装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以资金保障。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辆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在收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案件线索后,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治超工作所需检测设备的检定申请,帮助联系具备检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计量强制检定;落实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落实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五)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工作业务指导,加强协调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
(六)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加强对载货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生产、改装载货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载货汽车,应当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全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负责排查统计辖区内大型货源企业,开展辖区内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压实各货源企业源头装载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全县治理超限超载的高压态势,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加强乡村“两站”“两员”队伍建设,加强安全行车、安全乘车等相关知识及法律的普及宣传,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全力开展好联合治理工作。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承担本辖区、本行业内治超主体责任,建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的组织机构,结合各单位和乡镇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治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切实抓好治超管理工作。
(二)健全保障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超限超载车辆堵塞公路、强行冲卡、拒检、围攻执法人员、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公路畅通,保护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三)加强科技支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加强车辆信息、执法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治超执法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货运车辆技术检测、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违法超限超载信息自动记录、处罚信息自动转递。交通运输部门应完善公路超限检测站(临时治超点)设施设备,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临时治超点)前方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进站检测,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设置电子抓拍系统,防止货运车辆逃避进站检测。对于货运车辆逃避检测的,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处罚。
(四)加强经费保障。县政府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健全公路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落实治超执法经费预算保障,按年度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公路超限检测站(临时治超点)实际执法工作需要,做好联合执法的办公、住宿等保障。
(五)加强执法监督。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要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见附件3),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执法行为,每月对执法处罚情况进行公示公开。要强化行政复议、申诉渠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复议申请和申诉,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
(六)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或从事货车超限超载经营活动。对联合治理工作期间,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行为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以及为其提供引路、收取好处费,充当利益“黄牛”的社会人员,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七)及时化解矛盾。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县委政法委关于平安汤原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对货物运输行业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经营者和驾驶沟通机制,完善信访接待和联合制度,全面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及时处理其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其通过合法方式和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八)建立信息共享。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畅通沟通渠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前期成果,部署下步工作,研究治超热点难点问题,着力为执法一线排忧解难。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新状况、新进展、新想法,要及时通报反馈,互通共享信息资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如上级相关政策另有调整,本方案将适当进行变更。
附件2.公路超限检测站(临时治超点)联合执法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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